2007年4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兴富行政上诉案件,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仁真受厅长张坚同志的委托,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司法厅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本案是一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服我厅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终止的决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富不服荆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06年7月向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省司法厅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王兴富不服省厅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行为,于2006年11月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作出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原审原告王兴富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出上诉。
对这起行政上诉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厅领导十分重视。厅领导认为,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中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省司法厅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部门,厅领导更要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贯彻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带头参加应诉,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经过认真研究,张坚厅长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李仁真副厅长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为了做好出庭应诉工作,李仁真副厅长多次与有关部门共同讨论,研究案情,并亲自审定修改答辩状和代理词。武汉市中院行政庭按照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阳光操作”规程,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持续2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李厅长与上诉人王兴富就案件的争执焦点和相关诉讼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了针锋相对的陈述、质证和辩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武汉市中院行政庭认为,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仁真作为一件普通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较好地解决了目前存在的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对于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省司法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荆门市司法局领导参加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