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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公司复印件当证据招致败诉
 
餐饮公司复印件当证据招致败诉

2011-11-16 09:45:39 字号 打印关闭

  因未能向法庭出示劳动合同原件,葡晋(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在与职工陈女士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终审败诉,被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资共计21800元。

  职工:没合同索双倍工资 申请仲裁获得支持

  2009年12月,陈女士入职餐饮公司任会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2500元,转正后工资3000元。

  2010年7月5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此后陈女士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1年,陈女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称单位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餐饮公司支付陈女士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7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600元、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7月5日工资26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600元。餐饮公司因不同意仲裁裁决,起诉至西城法院。

  单位:声称签过劳动合同 出示复印件遭否认

  庭审中餐饮公司称,2010年1月公司与陈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7月5日陈女士多次请假不上班,7月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此后陈女士未再到单位上班。

  陈女士2010年6月10日至7月5日的工资单位确实没有支付,原因是陈女士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其工资不够充抵。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陈女士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然而在举证时,餐饮公司只出示一份上有陈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在回答法官提问时餐饮公司称,因单位的所有劳动合同均由陈女士保管,陈女士离职时,将原件带走,致使单位无法出示。同时出示了三名单位员工的证词,证明餐饮公司与陈女士签有劳动合同。但陈女士对此全部不予认可。

  法院:单位未能充分举证 终审被判赔偿2万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餐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陈女士签有劳动合同,因此其请求不予支付陈女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餐饮公司称陈女士自动离职但未充分举证,因此其请求不予支付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7月5日陈女士为餐饮公司提供劳动,餐饮公司扣发其工资,理由是陈女士给单位造成损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西城法院依法判决餐饮公司支付陈女士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被拖欠的工资共计21800元。判决后,餐饮公司提起上诉。2011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示

  单位防范纠纷 应有证据意识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的法官。法官指出,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原因就是缺乏证据收集及保存意识。本案中,如果确实如单位所说,劳动合同全部由陈女士一人掌管,那么单位就应在预感双方将要发生纠纷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因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职工不服起诉。庭审中用人单位出示了单位规章制度,但职工称从未见过,单位称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人手一份,并让多名在职职工出庭作证。可是由于这些职工与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且违纪职工坚决否认,法院依证据规则不予采信,结果单位只得吃哑巴亏。

  为此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可在发放单位规章制度时让职工在收到回执上签字,这样就可避免用人单位有理但口说无凭而输官司。

  (午报记者李一然)

   
 
录入时间:2011/11/1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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