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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自我维权,该出手时要出手!
 

律师自我维权,该出手时要出手!

段书予 [ dsy2002 ] 于 2011-10-09 18:21:47 发表在[ 闲谈 ]
       今年八月份,本律师接手一桩襄城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到襄城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遇到了看守所要求必须二位律师才能会见的不合理规定。事后,本律师觉得为了广大律师同仁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追究此事。即使无果,白说也要说。于是,八月中旬,本律师向许昌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发了一封关于“律师到襄城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问题”的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许昌市看守所与许昌县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采取的是隔离方式。所以律师一人也可以会见,并且不需要律师自备手铐。这样方便了广大律师的工作。襄城县看守所的会见室也是采取隔离措施,但却要求二名律师且自备手铐才能会见。襄城县看守所的规定不合理,给律师的工作增加了麻烦。希望有所改进。 谢谢!”

  一个月后,经网上查询,有关部门已经处理完毕本律师的投诉,改进了该看守所的工作。其处理意见如下:

  “收到市长信箱后,襄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公安局予以调查处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襄城县看守所针对律师会见被告人很麻烦一事,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看守所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查摆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并进行整改,原来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襄城县看守所要求2名以上律师参加会见,并自带相关械具,现已将以上要求进行了整改,只要求一名律师携带法律手续齐全即可会见被告人,并购买了三副手铐,分配到各班,以供律师会见时使用,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对襄城县公安局的处理意见,本律师很满意。

  最近,本律师到沈阳市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又遇到看守所民警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情形:

  沈阳市东陵区看守所设置的律师会见室采取了隔离措施(有钢筋防护网),却要求二名律师才能会见。由于此规定违法且不合理,于是,看守所有些民警就趁机滥用职权、不放弃寻租空间。
本律师六月份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紧赶慢赶,于下午四点赶到郊外的东陵区看守所,被告知:超过四点不能会见。让第二天再去。第二天上午会见前,被告知必须二名律师才能会见。无奈,只得接受值班民警的推荐,电话联系一名沈阳市的律师打的赶到看守所,陪同本律师会见。当事人向沈阳市的律师支付了300元报酬。最近本律师第二次会见被告人时,先从沈阳市聘用一位实习律师一同会见。上午10点40分递交会见手续时,被上次值班的同一位民警告知:超过10点40分了,让下午再会见。本律师多说好话,讲了外省来的律师,来看守所会见不容易,希望尽量安排上午会见。见值班民警仍是坚持,忽然想起从包内拿出一包玉溪香烟放到该民警(本不抽烟)的桌上。接着,这位民警才同意安排会见。陪同会见的当地实习律师递上实习证后,民警又嘟囔说:有规定实习律师不可以会见的。我们二人连忙再说好话、陪笑脸,请多关照,下不为例等,才被允许会见。

  另据沈阳市律师介绍,东陵区看守所这位老民警特别难打交道。他对沈阳市的律师也是极力刁难。只要给他扔盒烟,就不会再刁难律师。

  委曲求全办完案件后,本律师觉得,为了广大律师同仁的合法权益,对沈阳市东陵区看守所的违法违纪行为,还应当向沈阳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希望沈阳市公安局依法改进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今日,本律师的投诉信已经发出。

  不论这次投诉是否有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本律师努力了,没有遗憾。

  希望广大律师同仁牢记并实践履行:律师自我维权,该出手时要出手!中国的大司法环境虽然你、我无法根本改变,但为了建设民主、富强、充分尊重人权的法治国家,至少我们应当作出细小的努力啊!切莫要大事做不来,小事不屑做!

   
 
录入时间:2011/11/2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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