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母亲今年62岁,有轻微的精神病。由于我在外地居住,便跟哥哥约定:母亲随他一起生活,由他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我每月向母亲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今年10月,我回老家才知道,哥哥不但没有细心照顾母亲,反而将母亲所有存款转到他的名下,就连我每月给母亲的生活费也没有全部用于母亲的生活开支。请问,为让母亲得到更好的照顾,如何解决母亲监护问题?
汪学玲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该条规定,你和你哥哥双方约定由你哥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并无不妥,但监护人确定之后并不是不可以更换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你哥哥作为你母亲的监护人,理应对你母亲的存款妥善保管,其擅自领取你母亲的银行存款,并将该钱款存在自己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你母亲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你不但有权向法院起诉“罢免”你哥哥的监护资格,还有权要求你哥哥返还存款。